發佈時間:2021-07-12 / / 最後更新日期:2021-07-14
伍、 適用對象:
一、僱用原住民族中高齡之「用人單位」:用人單位應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 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、團體或私立學校(團體,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 他法令設立者,但不包含政治團體)。
二、受僱之原住民族中高齡「勞工」:
(一)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之原住民。
(二)受僱勞工應「連續在職達 3 個月」以上。
陸、 獎勵方式:
一、僱用獎勵津貼(用人單位):用人單位應於 110 年 1 月 1 日起「始」僱用年 滿 40 歲以上未滿 65 歲之原住民,且連續僱用同一勞工達 3 個月後始請領 津貼。每月獎勵額度如下:
(一)僱用全部工時勞工:
1.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1達 2 萬 6,400 元以上者,用人單位每月獎勵 津貼 6,000 元整。
2.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「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」(2 萬 4,000 元), 但未達 2 萬 6,400 元者,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 4,000 元整。
(二)僱用部分工時勞工: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按「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」 (每小時 160 元)計算,每月上工至少40 小時,每月核薪至少 6,400 元 者,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 2,000 元整。
二、就業獎勵津貼(勞工):受僱原住民族中高齡勞工連續在職達 3 個月後,每 月獎勵津貼額度如下:
(一)受僱全部工時勞工: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「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」 (2 萬 4,000 元)者,勞工每月獎勵 津貼 2,000 元
(二)受僱部分工時勞工:受僱勞工每月至少工作 40 小時,每月投保薪資至 少 6,400 元者,每月獎勵津貼1,000 元。
三、每案用人單位及勞工至多獎勵 11 個月為限,以 110 年實際在職月數為準; 獎勵僱用期間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日起算。(補充:1 個月以 30 日計算;其末月僱用時間達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,得以 1 個月計算,若未 達 20 日則不計入獎勵2。 1 依勞動部公布之 110 年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相關規定為準。 2 如 110 年 3 月 6 日到職僱用,連續在職至同年 4 月 5 日止,即滿 1 個月;若於 110 年 6 月 25 日離職(勞保退保 日之次日),則在職時間達 3 個月又 20 日,末月之在職時間達 20 日,以 1 個月計之,故津貼得核發共計 4 個月。3 四、同一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視為 1 案,每一用人單位至多申請 5 名勞工獎 勵。)
四、同一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視為 1 案,每一用人單位至多申請 5 名勞工獎 勵。
柒、 申請方式:
一、由用人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僱用及就業獎 勵津貼,申請期間分為 2 個梯次
(一)第一梯次: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31 日止。
(二)第二梯次:110 年 1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10 日止。
二、申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:
(一)僱用獎勵申請書【附件 1】。
(二)僱用名冊【附件 2】、薪資清冊【附件 3】。
(三)僱用獎勵津貼核銷表(用人單位【附件 ) 4】、就業獎勵津貼核銷表(勞工) 【附件 5】。
(四)出勤紀錄、勞工薪資明細表。 (五)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、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(例:戶口名簿)。
(六)僱用獎勵之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(須包含 109 年及 110 年之 保險紀錄)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。 (七)合法設立(或變更登記)證明文件影本。
(八)匯款明細或薪資印領清冊。
三、針對計畫之內容、申請文件如有相關疑問,請洽本會「原住民族就業服務 辦公室」諮詢【附表 6】。